文章主题:郭××、杨××、杨××、付×××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案
加入时间:2006-4-12 1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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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郭××、杨××、杨××、付×××分别于1987年1月、1987年9月、1997年1月、1997年3月被招聘到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昆明市官渡区××镇人民政府)工作,其中签订书面合同书时断时续,但工作连续,未办理相应的保险。2005年7月13日,四人被告知清退,但未作补偿。2005年8月25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四人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诉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2、办理社会劳动保险;3、发给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工资、奖金;4、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四申诉人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5年7月13日,被诉人宣布清退的行为应认定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被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给四申诉人,应当按四申诉人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保险,仲裁委员会认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关,应为四申诉人缴纳医疗保险,但国家机关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不予以支持。据此,裁决由被诉人支付四申诉人经济补偿金、为四申诉人缴纳2001年4月至2005年7月的医疗保险、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给四申诉人;仲裁费各承担100元;对于仲裁结果,四申诉人不服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庭支持:1、八年的经济补偿金、2、额外经济补偿金3、办理医疗、养老、失业三个保险。经审理,法院认为,四原告的请求有法律依据,被告方应当按四原告的工作年限,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原告经济补偿金;因为被告为依法给予补偿,还应当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对于社保,虽然被告是国家机关,不属于养老、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但被告于原告不属于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四原告不是公务员,而是零时用工,所以应当补偿四原告办理保险的费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认定,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诉理由不成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焦点在于:四原告人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何关系,四原告人是否应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套用政策,是否应当办理三个基本社会保险;

提示:1、本案关键是分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界定;2、坚持以劳动法规、政策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