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建议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体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对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关心和帮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2003年7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来,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迅速,设立了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工、青、妇、老、残5个分中心,政府对困难群体的权利保障力度明显加强,20000万多经济困难人员获得了法律援助,困难群众“打官司”请不起律师的问题得到了缓解。
然而,受经费等问题的制约,法律援助工作仍不能适应和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法律援助经费总体不足、地区分布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我市大部分地区都已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却没有明确经费的具体拨付标准。有的县区法律援助经费只有一二万元,根本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需求。有的县甚至既无经费,也无机构、人员。2007年,昆明市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621件,市属的各县区法律援助经费59.12万元,其中办案补贴经费47.77万元,办公费11.35万元;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案补贴经费50万元,没有专项办公费。每年市级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在30—80万元,与需要援助的实际差距较大,而且需求还在不断变化。
经费紧缺的状况,一方面导致不少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接待设施陈旧落后,接待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难以保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正常的成本支出,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以及案件的办理质量,也无法做到应援尽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促进法治昆明、和谐昆明的建设,我们建议:
一、完善法律援助经费拨付制度。建议在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的前提下,将法律援助经费分为工作经费和案件经费两部分。工作经费拨付标准根据地区人口(包括外来人口)基数、财政收入、法律
援助机构运转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案件经费拨付标准主要根据法律援助案件量、办案和接待补贴标准、案件管理工作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可以实行开放性预算,预算不足部分在年底或下年度的拨款中补足。
二、建立我市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制度,分地区确定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标准。
三、针对部分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的困难,建议建立市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每年向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和案件量特别大的地方给予专项经费补贴。
四、尽快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建议由政府财政首先注入启动资金,以后每年再注入一定的资金。从法院的诉讼费、公安的罚没收入中转移支付一部分到法律援助基金中。动员各部门、社会各界、企业、个人进行经常性的捐助,充实法律援助基金。积极寻求国内外的法律援助基金的支持和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和省级财政的支持。
据统计,2007年,昆明市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为 万元,盘龙区 万元,官渡区 万元,西山区万元,五华区万元,东川 万元,安宁市 万元,晋宁县 万元,嵩明县 万元,富民县 万元,宜良县 万元,寻甸县 万元,禄劝县 万元,呈贡县无编制、机构和经费。法律援助的量经费总额的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