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的指导,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建议
加入时间:2008-4-10 11: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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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的指导,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建议

 

社区是城市的基本构成单元,而住宅小区又是社区的组成部分,社区和谐则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

近几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购买住宅,在住宅小区居住和生活,住宅小区成为了社区居民的居住圈和生活场所。但随之而来的是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纠纷也经常发生,形成了社区中不和谐的因素。

其原因在于1、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未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是相辅相成的,物业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社区服务的延伸和具体服务,起着社区服务在住宅小区的补充和替代作用,二者的根本目的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物业管理作为与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对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互间如果能形成良性互动,就会形成以物业管理推动社区建设,以社区建设带动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互动,共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良好局面。

2、多数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了纠纷,就缺乏协调解决的主体,纠纷就上升到社区、社会层面,影响到了社区、社会的和谐。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又缺乏规范的监督、管理和必要的指导,以至于发生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3、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共同合法权益,实现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根本途径。但现实情况中,从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组到选举出一套合格的业主委员会班子,可以说是困难重重。经常遇到开发建设单位不积极参加、业主不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企业不积极配合、选举程序不公正规范、没有筹备费用等问题,从而导致选举工作搁置,无法进行。

4、由于对业主委员会缺乏必要的监管、指导措施,导致一些业主委员会行为很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所做出的每个决定都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共同利益,如果决定不当,将会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出于个人目的,在表决事项时误导业主;有的业主委员会对于重大事项不依法履行业主大会程序,超越职责擅自做出决定,损害了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等等。

在此建议如下:

1、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各方应当建立起团结合作、互促互进的良好关系,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物业管理企业与相关部门之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及时化解物业管理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2、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理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政府以及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

1)、发挥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作用,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工作。(2)、发挥街道办事处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组织和指导作用。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履行政府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可指派工作人员进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通过街道办事处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业主的积极性,保证了参会业主的人数。通过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作用,争取建设单位的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配合,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保证了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街道办事处的依法的组织运作,保证了选举工作的公开、公正。

3)、强化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力度,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应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作用,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管,引导业主委员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决定,防止其做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3、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

1)、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有关部门组成“业主委员会指导专家组”,负责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咨询、指导;

2)、在日常工作中,居民委员会要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密切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商机制和指导机制,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2)、由各小区所属地的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与社区居委会共同做好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定期到小区开展相关物业法规的宣传,并与小区结对帮扶,为业主、业主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和维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