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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制度运行综述

日期:2018-01-15 09:40 浏览次数:

在更高层次上推进法学理论与审判实务深度融合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制度运行综述
2018-01-14 20:06: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许聪
  2017年12月26日,主题为《技侦证据使用问题研究》的专题报告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二区举行。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报告人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来自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副主任、副教授程雷。

  报告中,程雷系统梳理了技侦证据有关规定的发展脉络,深入总结审判实践对技侦证据认定的实际效果和遇到的难题,提出了有关技侦证据认定标准和程序规程的建议,并与刑事审判庭法官等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探讨。法官、学者的精彩互动,赢得了阵阵掌声。

  早在11月21日举办的首次法律研修学者专题讲坛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副教授,分别作了题为《司法裁判中的法教义学、法学方法论和价值判断的关系》《裁判方法的程序保障——基于民事诉讼的分析》的报告。法律研修学者专题讲坛的成功举办,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工作扎实推进的一个缩影。

  搭建法学院校与人民法院的交流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司法实践部门和理论研究部门应当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携起手来,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奉献智慧和力量,积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更好地回应时代需求,满足人民期待。

  如何促进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与司法实务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早在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的指导意见》,搭建人民法院与法律院校及法律科研机构的良性互动交流平台,促进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共同探索社会主义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2015年8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启动第一批法律研修学者接收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法律研修学者背负理论和实务的共同期望,要真正俯下身去,方能‘吹尽狂沙始到金’。”首批法律研修学者、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袁钢说。

  “法学由于自成体系,更偏好去指导司法实务界,而较难从司法实务那里吸收学习最新经验。研修工作机制给法学者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有助于自身的教学和科研。”首批法律研修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侯猛表示。

  寒来暑往,冬去春来。两年来,已有两批共20名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10余所京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法律研修学者走进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到司法改革、审判执行等实践等工作中。

  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到“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从“僵尸企业”破产法律问题到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及审级制度……两年来,一个个法律研修项目渐次生根落地、开花结果。

  谈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意义,第二批法律研修学者、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副教授草珺认为,该项制度为高校理论研究学者提供了深入法院系统开展实证研究的空间,尤其为一些青年学者提供了与实务界深度交流的有效平台,对助力青年法学家成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通过研修学者这种引入机制,为科研院校的学者与法院业务部门协同开展理论与实证研究搭建了桥梁,亦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借助学者的视角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这是很好的制度创新,也展现了法院系统自我革新的魄力与自信。”草珺说。

  促进审判实务与法学研究的资源整合

  所谓法律研修学者制度,主要采取项目课题制,专家学者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固定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限和职责,通过负责项目课题的形式开展工作。

  对于法律研修工作的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认为,法律研修不等于普通的课题调研,也不能仅着眼于为实务难题寻求解决对策,更重要的是将实践中具有广泛共识的审判经验予以理论概括,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研修也不等于一般的理论引导,不能仅着眼于为个案审判提供学理支撑,更重要的是运用理论研究的前沿成果引领新情况新问题的妥善解决,促进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实践扎实开展。法律研修也不等于单纯的学理研究,不能仅着眼于对实务问题进行理论升华,更重要的是对实践中运行良好、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成果上升为规律性认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创新发展。

  谈及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研修工作与自身以往科研工作的不同,第二批法律研修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研究员管育鹰认为,最不一样的感受是能够实际了解并积极参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进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问题一直是我个人研究中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将近一年,我深度参与了司法解释起草、司法政策和文件讨论、案例发布、与北京两级法院和商标专利行政机关的业务讨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研讨会等工作。这些研究资源是我在之前单纯的学术研究中没有机会接触的,相信这一段宝贵的经历对我今后的研究工作大有裨益。”管育鹰说。

  对此,第二批法律研修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也深有同感,“我所在的部门是司改办,因此得以从法院内部的视角和司改策动者的视角来深入了解司法改革的动机与动力。在这一过程中得以获得过去研究中无法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和实证数据,从而有助于发掘真问题,做出真研究。”刘哲玮表示。

  为保障法律研修学者开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建章立制,从研究资源上给予了大力支持。

  “除了资料文献的开放、调研机会的提供等之外,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所在部门的同事能够敞开心扉,分享对工作和职业的真实想法,形成有效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并在共同的工作中结下了深厚的情谊。如果说前述的硬件支持还是机遇难得,那么这种人与人的沟通交流更是千金难换。”刘哲玮说。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其所提供的丰富司法资源,使研修学者不但能够从宏观上更好地把握我国相关领域司法保护的发展阶段,而且能通过对具体典型、复杂个案中的争议和讨论,了解现实对理论研究提出的要求。”管育鹰表示。

  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制度机制

  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如何让法律研修工作发挥更大作用,让法律研修制度更加完善?许多法律研修学者纷纷提出了意见建议。

  对此,草珺认为,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体量设置1-2年的弹性化研修时间,以保证研究的深度和质量。“还可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专家库,为已结项学者开展相关项目的后续跟踪研究搭建平台,提供相关便利条件,实现项目研究的可持续发展和研究成果的共享。”草珺说。

  刘哲玮则希望,能建立互动机制,让研修学者之间加强联系,使得研修学者可以分享在各自工作部门的心得体会,“如有可能甚至可以考虑一个学者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轮岗交流,增加对最高院不同部门业务与职能的了解。”刘哲玮说。

  首批法律研修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漆彤也同样表示“希望可以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加强与研修学者之间的互动。”

  侯猛建议,应加强纪律考核,切实保证研修学者的驻院时间;同时,让研修学者不仅了解本部门的业务活动,也能够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全国各地的司法调研活动。

  采访中,专家学者们还纷纷表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建立长效机制,在研修结束后,依然能让研修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今后能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机制,改善工作条件,不断吸收优秀的学者进入研修体系,同时支持法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学界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管育鹰建议。

  法律研修制度目标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法律院校、科研机构沟通联系,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科学的方法,不断推进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在工作机制上,最大限度拉近研修学者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距离,通过理论与实务的深度融合,让法律研修多出精品成果,让审判业务更深入了解前沿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我们将继续依托司法研究重大课题、重大专题调研,积极吸收研修学者共同参与,让研修学者有更多机会了解审判实践,丰富研究的实践基础。法律研修学者制度将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并与挂职学者、法律实习生制度一起打造为人民法院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的品牌项目,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更多优秀法治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制度,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要求的实际行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等院校、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将愈加完善,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