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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认定有罪

日期:2014-05-01 19:33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心知肚明,但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有犯罪嫌疑人口供,侦查机关是会变着法子去找到证据而加以定罪,然而我所李律师在上海松江区承办的一宗诈骗案却达到了无罪推定结案的目的。
李X木在为松江区一起市送货(蛋)时存在不法行为被趣市当场抓到,送派出所后,李X木自认对其诈骗了43万元,当公安向超市调取证据时,超市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案件移交松江区检察院后,我所李律师依职复制了案件卷宗,发现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并没有其评测证据证实,于是向该检察提出辩护意见后,得到全部支持,李X木被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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